哪些奥林匹克标识享有专有标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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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奥林匹克标识享有专有标志权?

作者:江门信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29 08:43:52

江门商标注册整理了有如下6点:2003年,国务院制定了《奥林匹克标志裱糊条例》,该条例所称为的奥林匹克标志是指: 

1、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辉记、奥林匹克会歌;  

2、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  

3、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4、北京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5、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标志;  

6、奥林匹克宪章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

商标申请数量逐年增加,目前商标被拒率已超过40%,导致现有商标资源不足,申请注册商标的难度急剧增加。可以说,商标被拒的现象非常普遍。作为商标申请人,如何申请想要的商标?有什么好的策略来应对吗?一个好的商标需要很多因素,而意义是其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为了达到意义,商标设计应力求以主题为中心,便于识别,便于调用,便于记忆。商标的意义可以是固有的,也可以是通过使用而获得的。显然,其内在意义要优于使用中所获得的意义。商标具有固有的显著性,最典型的是捏造的文字,如电器中使用的“索尼”和胶卷上的“柯达”。虚拟词没有特定的含义,在任何商品或服务中都具有重要意义。

造假者也不必担心先前权利的障碍。它们容易被认可和注册,也更容易被消费者认可和记住。如果商标的意义薄弱,即使可以注册,但推广推广难度很大,使用效果也难以令人满意。一旦遭遇侵权假冒,维权成本就更高。

近年来,许多企业更倾向于各类注册,在国际货物或服务分类中“一网打尽”45个类别。但事实上,企业在其主要产品和服务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中,并不需要申请注册商标。与企业主营业务关系不大,甚至根本不可能涉及的品种,如军火、烟草专卖等,不需要申请登记。在选择具体的商品和服务类别时,要认真研究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分类表(nice分类)。由于尼斯分类划分表每年都会进行修订和调整,如果企业没有经验丰富的商标管理人员负责,可以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处理。

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对海外商标注册的需求日益增长。对有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及时在产品或服务出口的主要国家和地区“市场不变,商标为先”取得商标专用权。中国是马德里联盟的成员。企业可以通过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制度进行国际注册,这是国际注册的“绿色通道”。

在海外申请商标注册时,注意满足产品销售国家的文化要求,避免不同国家和地区使用商标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商标认定后,应当及时申请注册,并注意保密。因为我国采取先申请的原则,即使别人只比你提前一天递交申请,那么申请者也只能“望眼欲穿”。

企业的商标是委托他人申请设计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申请注册后商标权和著作权的归属,并与受托方约定保密事项。总之,商标注册申请的科学策略应该贯穿于企业的创建、发展和成长过程。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和发展需要,科学运用商标申请策略。俗话说,“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一个良好的应用和注册策略可以为商标确认、品牌建设、后续权利保护和假冒、品牌延伸等一系列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商标注册不是一锤子买卖,除了正确使用注册商标并每十年进行续展一次外,还要时刻注意是否面临被撤三的风险。企业收到商标被撤三的通知时,如何正确应对?

一、商标撤三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在受理撤三申请之后,会向被申请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被申请人应于两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之前三年内该商标在保护商品/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二、商标被撤三的应对方法

1、准备系争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使用的主体:使用包括商标权人的自行使用和许可他人的使用;使用的性质:对诉争商标用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的使用,即商标性使用;使用的范围:在中国大陆范围内,对注册商标在指定的三年内在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

2、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的材料发票:发票作为经济交往中基本的商事凭证,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书面证明,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因此,真实有效的商品销售发票或服务提供发票可以有力地证明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合同(或协议):合同、协议是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和依据,因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

广告物品:广告包括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各种媒体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广告。广告是企业宣传其商标、商品、服务的一种重要方式,商标的标识多处于广告的显著位置,是一种很好的证据材料。包装物:包装物包括商品包装物、服务用品包装物或容器等。产品检验报告:由上级质量监督部门、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的产品检验报告,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

商标许可他人使用证明材料:商标许可使用是商业活动中很常见的现象。商标注册人在许可他人使用时,应该将许可合同在商标局备案。经备案的许可合同证明力最强,其次才是未经备案的许可合同,协议。但是,仅有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是不能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的。许可合同仅是用来支持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真实有效。归根结底,《商标法》中撤三条款存在的目的只是为了清理闲置商标,减少商标资源的浪费,我司在此也规劝企业及个人:要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注意使用证据留存。

同时,企业也不要为了商业竞争或抢夺商标资源而盲目提出撤三申请,浪费公众资源。另外,企业在遭遇被撤三时也不要害怕,及时委托具有实力的商标代理机构,从容应对商标被撤三的情况。商标注册人在商业活动中也要注意随时收集使用证据,防患与未然,保护好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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